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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怠于履行公司清算义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时间:2022-03-16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464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但对于这类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在实务在中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依据上述规定主张权利时,不仅应证明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清算程序不能正常进行,同时还应证明其债权无法通过清算程序得到足额清偿。【(2019)津02民终2286号】【(2021)京03民终8237号】

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是否灭失以及灭失与无法清算的因果关系,应由公司股东承担举证责任。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与公司不能清算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对公司欠付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2020)闽民终906号】【(2018)浙0109民初10681号】

我们认为,将举证责任全部分配给原告是不合适的,“因为,如果人们将所有的证明责任均让原告承担,那么,事实上每一个法律诉讼从一开始就会变得毫无希望,因此,诉讼也就无法进行。”“即在所有的债务关系中,对任何形式的债权侵害负有责任的债务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证明,他违反义务没有造成损害或不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引自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最高法院的刘贵祥法官也认为:“清算义务人能够证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文件灭失与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也不应判令其承担责任。”因此,股东应当承担其怠于履行公司清算义务与债权人利息受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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