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9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476次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十)违反规定,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农民工工资等。而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于中小企业的款项支付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