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6-28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1543次
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股利;第38条和第47条规定,董事会和股东会分别行使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权力。在公司实践中,,即便公司连续多年盈利,拥有多数表决权的大股东却不做出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严重分割小股东的利益。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控制公司权力机构操纵公司时,中小股东的利益更容易受到严重损害。
有限责任公司不分配利润分三种情形:1、公司董事会未制定盈余分配方案或已经制定但未提交股东会审议;2、董事会提交了利润分配分配方案但股东会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3、股东会已经做出了分配利润的决议,但董事会或管理层拒绝执行。
对于前二种情形,即在权力机构没有作出分配利润决议的情况下,股东能否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司法实践认为,决定是否分配利润的自主权在公司股东会,在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之前,股东无权越过股东会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配利润。如果股东起诉公司,则法院不予受理,即便予以受理,也会裁定驳回起诉;对于第三种情形,即股东会已经做出了分配利润的决议,但董事会或管理层拒绝执行的情形,由于与债权类似,此时可以提起诉讼,此时列公司为被告,案由为“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作为不具有表决权优势的小股东,在利润分配这一关键环节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弄清楚公司分配利润的程序。
公司分配利润的内部程序
我国《公司法》将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作为董事会的职权之一,将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作为股东会的职权之一,并对利润分配作出如下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由此可见,只有经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之后,股东的抽象层面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才转化为具体层面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这时股东才能提起利润分配请求权诉讼。
在公司章程上作文章
《公司法》将分配利润的决定权交给董事会和股东会,实际上是维护公司自治基本原则的体现。作为公司本身,它只能执行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的决议,而非个别股东的意见、建议或请求。公司股东会有权依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作出分配利润或不分配利润的决议,无论其作出哪种决议,都是其在自主权范围之内作出的商业判断和商事决策,均不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因而,人民法院不应在公司作出此类商业决策之前作出要求其分配利润及如何分配利润的裁决,否则不仅危及公司自治,也将对公司的治理结构构成严重挑战。
在设立公司之初,如果公司章程约定,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公司至少应将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这点应是确定的表述而非模糊的表述,例如50%)分配予以股东,并且明确约定,即便股东会未依据章程作出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股东直接有权向公司主张权利,则小股东的权益可以得到最大程序的保障。在公司章程已经对利润作出分配约定的情形下,如果公司董事会不提出分配的议案或者股东会不作出分配的决议,则股东此时可以起诉公司要求利润分配,法院应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如果公司章程未对利润分配作出明确的积极的约定,则小股东还可以通过转让股份、提起派生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如公司五年或五年以上盈利而不分配利润,则股东可以起诉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对于回购股份的操作技巧,笔者将另行撰文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