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5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199次
一、在多个债权人保全申请执行人执行案款的情况下,被执行人不能通过债权受让方式取得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用来抵销其债务。
抵销权作为合同法规定的一项实体权利,债务人可通过行使抵销权免除自己的债务,实现自己的债权。但抵销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国企业破产法在承认抵销权的同时,又对用来抵销的主动债权进行了限制,特别是规定了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或者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不允许抵销。该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债务人的债务人通过新取得债权来主张抵销,使自己的新取得债权得到优先清偿、使自己的债务得以免除,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同样,在我国目前没有自然人破产法的司法现状下,在执行程序中,出现个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时,为防止损害第三人特别是个人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抵销权的行使亦应受到一定限制。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在对债权抵销进行审查时,除要求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还应审查用于抵销的主动债权取得情况,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
本案中,被执行人兰某某与刘某某的债权人纪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是在2017年3月31日。此前,章贡法院、崇义法院在执行或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已分别于2017年3月22日和3月23日向赣州中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或扣留刘某某的执行款998万元、320万元、1447万元,表明刘某某在上述案件中,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而且,冻结、扣留数额总计2765万元,远远超过刘某某对兰某某享有的债权数额。纪某某作为刘某某的普通债权人,无论按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还是按参与分配程序,其债权都无法在本案的执行程序中优先于上述债权得到清偿。此时,如果允许兰某某通过购买纪某某债权的方式抵销其债务,将使该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得到清偿,势必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平等保护众多债权人的权利。因此,赣州中院、江西高院认定兰某某受让的债权不能在本案中直接抵销其债务,并无不当。【(2018)最高法执监125号】
二、法院将涉案房产查封后交由申请执行人保管,申请执行人将房产擅自出租并收取租金。被执行人主张申请执行人在保管涉案房产期间收取的租金已远超欠款,法院不应再执行本案,实质上是请求法院用租金折抵本案债务,虽然法院对涉案房产的查封效力并不当然及于租金,但由于该租金是涉案房产被查封期间所产生,人民法院有权在执行程序中对具体租金数额予以认定,且该认定应当具有《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十九条“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效力,可以据此直接折抵本案执行款。当事人对认定的租金数额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异议程序中就相关问题进行实体审查。【(2019)最高法执监18号】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被执行人主张抵销的租金“债权”既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亦未获得申请执行人认可,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2023)最高法民申1277号】
四、申请执行人在全国各地法院已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说明其现有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部分法院还向本案的执行法院六盘水中院发送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或扣划本案执行案款。这种情况已经符合参与分配、公平清偿的条件。如径行准予某集团公司以其受让的重庆某建筑公司的债权抵销本案中的债务,将导致某集团公司受让的普通债权获得优先受偿的结果,违反公平清偿原则,损害牟某某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故某集团公司受让的债权应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债权,某集团公司受让债权的清偿问题,可在后续执行分配程序中解决。【(2023)最高法执监437号】
五、在“本院查明”部分的认定的欠款,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关于“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规定情形。被执行人据此主张抵销债务,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2016)最高法执复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