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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80多岁老母亲当股东,能逃避债务吗?

时间:2022-03-17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646次

  张某2016年4月设立大润公司,成为大润公司唯一股东。张某经营公司一段时间后,大润公司出现资不抵债,因拖欠租金被法院强制执行。为了逃避债务,张某将大润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其80多岁的老母亲原某。张某认为,法院不能对一个体弱多病的老年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且老母亲年事已高,不需要乘坐飞机高铁,更不会去入住星级酒店,既便被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单也无所谓。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大润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张某作为大润公司股东期间与大润公司之间频繁进行银行转账,大润公司一有入账,基本都是很快将其转入张某个人账号,在大润公司需要对外支付时,再从张某个人账户转入大润公司账户,然后大润公司再对外支出,且大润公司转账给张某时的转账备注为“劳务费演出费”“往来款”等,而大润公司的记账凭证中却均记载为“还款”。张某多次以个人账户收取应由大润公司收取的租金。张某作为大润公司唯一股东,称其名下银行卡实际系大润公司使用,其无权使用卡号内的资金,明显与常识不符。如其所称大润公司经营模式仅为收取房屋租金和水电费、物业费,在长期拖欠房租的情况下,张某将大润公司转租租金收入转到个人账户或以个人账户收取大润公司应收租金,再称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大润公司的公司财产,亦有违常理。张某在将大润公司财产混同于个人财产,造成大润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形下,为逃避公司债务和股东责任,让其80多岁老母原某挂名一人公司大润公司的股东,有违道德伦理。一方面原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大润公司财产,另一方面按照法律规定,原某接替张某成为大润公司股东,对于张某与大润公司财产混同的事实系知道或应当知道,亦应与张某共同对大润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法院依法追加张某、原某为被执行人,并裁决张某和原某对大润公司的债务承担联带责任。

  正所谓,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张某原以为把80多岁的老母亲安排当股东,自己金蝉脱壳逍遥自在,不曾想,反而让老母亲和自己都被连带承担责任。

  真实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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