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02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289次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某银行支行与苏某花执行实施案——影响基本生存权利的财产免于执行(入库编号:2024-17-5-100-014)
裁判要旨:执行中,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以该账户系低保金账户、账户中资金系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为由提出免予执行,人民法院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准许。
裁判理由:执行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苏某花名下所有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其中也包括苏某花领取低保金的账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须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低保金的设置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低保户的基本生活,帮助相关当事人消除贫困,改善生活。被执行人的银行交易流水显示其收入来源主要是低保收入和一些政府补贴性收入,法院对该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确实影响了苏某花母子的基本生存权益,故对该账户予以解除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