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7-31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214次
近日,本团队张禹、陆兵律师成功代理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某商砼公司拖欠某建材公司货款,申请法院执行后未发现商砼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张禹、陆兵律师调查发现,商砼公司四名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于是向法院申请追加四名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审查过程中,股东向法院提交股权转让协议,拟证明其已经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本院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商品砼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出资期限已届满,建材公司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的股东足额缴纳出资。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股东虽提交《股权转让协议》拟证明股权已经转让至他人,但转让时间均在出资期限届满之后,且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综上,申请人的追加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