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7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301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上述规定明确了分配方案的当事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处理程序。据此,当事人对分配方案不服,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的,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法院应裁定驳回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