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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并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

时间:2024-12-30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147次

这类纠纷通常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但未签订书面的赠与协议,所购房屋登记在该子女名下且明确为其单独所有,后另一方对外负债,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该房产,房屋产权人提出异议,以该房产系其父母赠与其个人为由主张排除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由于未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难以确定父母赠与的真实意思,是赠与给其子女还是夫妻双方。在民法典出台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据此,对于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方名下的房产,可以认定为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重点在于审查案涉房产购置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姻存续期间;购房资金是否能认定为一方父母提供,有无转款、取款等相关凭证;房屋登记是否为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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