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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如何追究股东责任?

时间:2022-03-17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658次

  经常听到人们抱怨“打赢官司输了钱”,好不容易官司打赢了,但对方公司却人去楼空,无财产可供执行,下面简单介绍如何追究股东的责任。

  一、如果对方是一人公司,起诉时直接将股东列为被告一并起诉,如果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考虑股东是否有出资不足,诉讼时将股东列为被告,要求股东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操作上,要先查询公司的登记信息,包括验资报告、出资或增资的相关资料,公司帐户的资金流水等。对于以非货币出资的,可以请求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其出资的房产等财物进行评估,如果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可以认定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三、考虑公司股东有无抽逃出资,有初步证据可以把股东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责任。现实中,很多人认为公司注册资本金越大,表示公司越有实力。于是就有公司老板加大注册资本金,少则几百万,多则几千万,甚至上亿,很多老板也没有真金白银的拿钱或物出资,而是请代办公司办理,公司注册或增资手续办完,立马将注册资金转走,剩下一个空壳公司。这种情形下,可以查询公司登记信息,包括股东信息,验资报告,银行帐户资金情况,如果大额的资金被转走,存在抽逃嫌疑,可以要求股东在抽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是《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对于认缴制的公司,如果认缴期限没到,公司又无偿债能力,可以考虑申请公司破产,使股东出资加速到期。2013年《公司法》修改采用认缴制,在最大限度激发民间投资热情的同时,有的地方出现50年甚至100年的认缴出资期限。对于未到认缴期限的股东如何承担责任有实务中存在争议,有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要求股东承担责任的,也有主张只能走破产解散程序才能使出资加速到期的。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杨临萍,在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讲话中主张启动破产程序解决。

  五、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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