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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为公司垫付的费用转为出资的注意要点

时间:2026-07-24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222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股东为公司经营垫付了费用,比如股东自己掏钱为公司支付了员工工资、房屋租金等。当股东面临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时,通常主张将其垫付的款项作为出资。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八规定,‌公司股东可以用债权进行出资,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对债权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


第二,修改公司章程,将股东出资方式由货币出资变更为债权出资。


第三,公司财务账上应将债权出资进行登记确认,将债权记载为股东实缴出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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