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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可否排除强制执行?

时间:2026-08-25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333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留置权人可以通过对担保物的拍卖变卖价款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在(2026)最高法民申761号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某甲公司系执行标的的保管人,主张其享有保管费请求权并据此享有占有和留置货物的权利。由于某甲公司不享有货物的所有权,该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已在货物被保全之前依据法定程序行使留置权,其主张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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