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17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555次
最高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48号判决认为:“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
因此,有观点认为,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认为,如果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股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20)最高法民终1182号民事判决中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钱仁高取得的案涉股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虽然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鉴于股权除具有财产属性外,还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有密切关系,特别是公司的股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股权的处分应当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如涉及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股权流转,即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行为的有效性,还需综合分析转让一方是否具有完全的处分权,其处分行为是否侵害配偶的权益以及受让人是否为善意,以及是否存在转让方与受让方恶意串通等情形,而不宜一律判定有效或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