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8-25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279次
司法实务中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原则,不能通过审判程序直接修正或重新制作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故对于要求调整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参见(2022)最高法民再123号案。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审理中,执行部门制定的分配方案需经过审判部门的审查。该程序赋予了异议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从而有助于确保大多数债权人的权益能够得以公正、合法的实现。这一程序的设计旨在通过审判部门的最终实体审查来验证执行部门所制定的分配方案是否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如果发现该分配方案存在错误的,审判部门应当直接通过判决的方式对其进行修正,以此来更加有效地监督并完善执行部门的工作流程。(参见北京金融法院公众号:《法官讲法 | 审判部门能直接调整执行分配方案吗?》)
由于法院的裁判观点不统一,为避免程序空转,原告在列诉讼请求时,除请求撤销分配方案,还可以请求判决原告应当分配的金额,或者请求确认对某某执行款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等。如在(2019)最高法民终492号案件中,最高法院判决撤销山西高院的民事判决和财产分配方案的同时,判决确认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的运城市凯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和运城市博鸣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337万元股权、5796万元红利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