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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25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423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例如: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