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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出资有瑕疵,会对股权受让人有什么影响?

时间:2022-03-14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1002次

所谓瑕疵出资,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股东未缴纳任何出资,其二,股东仅缴纳部分出资,其三,股东出资后又抽逃出资(包含抽逃全部出资和抽逃部分出资的情形)。需要指出的是,在认缴出资制度下,由于法律规定可以分期出资,尚未到缴付期限因而未缴纳的出资部分不属于瑕疵出资。关于抽逃注册资本的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三明确为以下几种情形: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所谓股权受让人,是指继受股东。同其他权利取得方式一样,股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直接向公司认购股份,包括设立取得和增资取得,因此又称为原始股东或者发起人股东。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包括转让取得、继承取得、赠与取得和因公司合并而取得股东资格。


在瑕疵出资的情形下,瑕疵出资的原始股东对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均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讨论的问题在于,如果瑕疵出资的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了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存在何种法律风险?即受让人是否负有补足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是否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义务?


根据中国法律及司法实践,笔者以为,受让人是否负有补足出资的义务以及是否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取决于受让人对于受让的股权的瑕疵是否明知或者应知。

  

如果股权转让的受让人不知道也没有可能知道转让人拟转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那么,股权受让人并不因为股东资格的转移而对出让人的瑕疵出资向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受让人取得股东身份与原始股东不同,是基于转让行为而不是出资行为,受让人与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之间并没有达成任何关于出资的协议,受让人不存在过错,因而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受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的话,遵循过错主义原则,股权受让人应对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三亦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向原始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受让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自然转移至:何谓明知,何谓应知?明知指受让人实际知道瑕疵出资行为存在;应知是指按照利益平衡原则和合理预防原则的要求,受让人在某些情况下应当注意到瑕疵出资行为的存在。例如:

1、股权交易价格远远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举例而言,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经过几年的运营,不盈利亦不亏损,净资产维持在1000万元左右。如某股东将其持有的50%的股权转让给受让人,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万元,则依常理可以推断出让人的出资存在瑕疵,此为应知。

2、当目标公司的“其他应收款”科目存在大额数字而未要求出让方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形下,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应知。这就要求受让方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前要做一个最起码的尽职调查,以达到合理预防的原则。


当然,由于受让人股权的取得属于继受取得,因此,其权利范围受到出让人权利范围的限制。如果出让人本身因为出资不足而导致股权行使受到一定限制,那么受让人当然承受这一限制。同时,出让人补足出资之责任并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公司和公司股东可以要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不足部分,还可以请求转让人补足或者在出资不足金额及利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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