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14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1049次
股权确认之诉中,如果原告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得到生效司法判决的确认,下一步的工作自然是进行股权变更。一般说来,进行股权确认之诉的原告不掌握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等资料,如果公司及其他股东不配合,则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按照一般的想法,如果胜诉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涉案股权变更至胜诉方名下。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然会依照裁定书办理。
但事实远非如此。实际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划转股权的非常罕见,特别是2014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251号)出台前。
正常的股权变更需要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书、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章程修正案等资料;法院的执行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虽会留档,但不会直接划转股权。法律依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颁布的《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问题的答复》,该答复明确,对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转让股权,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方式为:
1、受让股权的胜诉方,依判决取得股东的合法地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会书面通知企业限期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2、公司如果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原任或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新老股东会的决议、修改后的章程、新董事会的决议等资料;
3、企业逾期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分别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罚款。
可以说,目前大部分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都是按上述流程操作的,除非国家工商总局修改99年的规定。但各地操作还是稍有差异,下面以我们办理的三起执行案例分别说明。需要说明的是,下述三个案例均发生在2014年前。
一、上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虽然不会直接划转股权,但是他们认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年度检验办法》第1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发生变更而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予以年检不能通过。这样一来,对方当事人对产生巨大压力。事实上,在一起执行案件中,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局在当年年检的时候未让该公司年检通过。公司及其他股东受到了巨大的压力,最终主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此事虽然拖了些时间,但最终还是成功完成。
二、江苏
此案发生于江苏泰州,案例和上述案例类似,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99年的文件,拒绝办理股权划转手续。
但是泰州法院很敬业,也很聪明。法院让我们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准备好了变更文件,然后带上这些文件直接到了公司,找到法定代表人,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称这是履行正当的执行程序,如果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将会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拘留。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追究该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在法院的压力之下,公司顺利地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浙江
此案发生于浙江某市,案例和上述案例类似,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工商局工作人员亦根据国家工商总局99年文件不乐意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是我方当事人能量大,说服了工商局的相关领导。该领导最后说,如果你们的律师能够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并且排除工商局的法律风险,我们可以办理变更登记。
于是我们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载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登记机关根据生效裁判、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内容作出的变更、撤销等登记行为,利害关系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本案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果依据生效判决书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内容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相对方如想起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院会不予受理。说白了,办理变更登记工商局无法律风险。最终结果是非常顺利地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
四、目前进展
2014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251号),并以此替代了1999年的《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问题的答复》,该答复第16项规定,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完成变价等程序后,应当向受让人、被执行人或者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转让裁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并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人民法院上述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直接在业务系统中办理,不需要该有限责任公司另行申请,并及时公示股东变更登记信息。公示后,该股东权利以公示信息确定。2014年10月后,笔者在办理股权强制划转强制执行中,在上海未受到任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阻力,外地目前不太清楚。回想几年前,凭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却不能划转股权,凸显了行政强势与司法贬值的政治生态,令人唏嘘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