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51-88511971

律师动态

扫一扫,添加微信

律师动态
首页 · 律师动态 · 律师动态

人民法院对已经办理查封登记手续的被执行人机动车未能实际扣押的

时间:2025-02-24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208次

法院查封保全但未实际扣押车辆如何处理?


由于机动车属于动产,对于人民法院办理了查封手续,在车管所也作了保全登记,但并未实际扣押车辆,通常有两种救济办法:


一是责令当事人交出车辆。如果被执行人或车辆占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出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通知相关单位协助查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办理查封登记手续的被执行人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未能实际扣押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法院可以通知相关部门协助查找。如果拒绝协助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手机:刘采利律师18785055543

电话:0851-88511971

邮箱:1248710689@qq.com

网址:www.gylawyer.net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南路178号茅台国际商务中心A栋4楼12-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