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23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428次
如果义务人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需要对方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但对方拒不配合,而生效判决对此未予明确,义务人可否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方履行配合义务?
研习案例:(2024)最高法执监507号
在该案中,生效判决某甲公司退还货物腐蚀抑制剂,运费由某丙公司承担,某丙公司收到货物后支付某甲公司经济损失80余万元。后某甲公司以退还货物需要某丙公司配合订立国际贸易合同、办理报关等必要手续,而某丙公司拒不配合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济南中院认为:判决主文已经确认退还案涉腐蚀抑制剂是某甲公司的义务,没有确认某丙公司负有配合退还案涉腐蚀抑制剂的义务,不能认定某丙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甲公司的执行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驳回了某甲公司的执行申请。
山东高院复议认为:某甲公司关于某丙公司与其签订新的买卖合同的申请事项,系要求某丙公司与其建立新的法律关系,显然不属于上述执行依据确定的某丙公司的义务范畴。故,驳回复议,维持原裁定。
最高法院认为:虽然生效判决未明确某丙公司对此的配合义务,但根据国际货物买卖一般流程,报关、清关工作非某甲公司单方面能够完成。某丙公司作为案涉腐蚀抑制剂的接收方,在某甲公司主动履行退货义务时亦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必要的配合义务。在某丙公司不履行此配合义务时,某甲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其次,根据生效判决主文,某甲公司和某丙公司互负履行义务,且存在先后履行顺序。某丙公司作为接收货物的权利人并未向济南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某甲公司则多次积极要求履行退货义务,并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某丙公司配合完成退货工作,从双方实际行为来看,某丙公司存在消极或恶意阻却付款条件成就之嫌。如果济南中院始终不受理某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将可能导致某甲公司无法履行退货义务,进而导致某甲公司无法申请强制执行某丙公司要求支付经济损失,生效判决主文可能将陷入履行僵局、当事人权利落空,更将损害某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案应由济南中院受理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济南中院应征询作出生效判决的审判部门及海关等相关单位意见,明确在案涉腐蚀抑制剂退还过程中某丙公司应承担的配合义务范围,并责令某丙公司积极履行此配合义务,以确保生效判决确定的退货、损失赔偿等义务能够得到履行。如果某丙公司拒绝履行必要的配合义务、阻却付款条件成就,则应综合研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