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14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1232次
中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行业涉及农业、制造业、服务业的方方面面。之所以限制外资进入,要么是因为这涉及到中国国民经济的命脉,或是产业处于发展阶段,国家需要对内资类企业予以一定时间的保护。
外国投资者携资金、管理等优势,如果进入这些行业,其优势将非常的明显,必将赚取超额利润。
问题是,如前文所述,采用隐名投资方式,一旦外国投资者与显名股东发生争议,中国法院往往会判决这种隐名投资行为无效。这对外国隐名投资者来说,其赚取超额利润仅能是梦想而已。
因此,单纯的采用隐名投资的方式的法律风险是不可控的。笔者根据实践经验,结合中国现行的法律,设计了下述协议安排的方式,可以有效规避该类风险。
1、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外商独资企业,从事鼓励、允许以及审批相对容易的项目,注册资本要足够的大,经营范围要足够得多,要涉及技术服务、管理咨询、商业买卖的佣金代理、多余资产的出租等。
2、外国隐名投资者寻找可靠的中国合作者,进行尽职调研,确定其忠诚度及诚信度。
3、利用确定的中国自然人设立内资企业开展业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人员担任。
4、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与目标内资企业签署一系列的协议:
(1)技术服务协议;
(2)管理咨询协议;
(3)产品包销协议;
(4)设备租赁协议;
通过上述协议,有效地将目标公司的利润转移至外商独资企业。
5、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与目标内资企业及股东签署一系列的管理协议:确定目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由外商独资企业委派,并对此管理协议作出不可撤销的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