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1384次
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无疑是执行措施中最具威慑力的,我们检索了2023年最新的有关拒执罪的裁判文书,简单归纳如下:
一、支付宝账户、微信、财付通账户有大额资金收入,却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义务,构成拒执罪
1.【(2023)赣1022刑初19号】案,被告人张某龙从2019年6月至2021年3月,支付宝收支共计76万元,其中收入38万元,其收入未用于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被告人张某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2023)湘0182刑初96号】案,被告人吴某民使用本人手机号注册的微信号微信交易流水巨大但未如实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报告,其中2019年至2022年,被告人吴某民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无偿赠予贺某32466元。被告人吴某民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
3.【(2023)浙0305刑初34号】案,执行期间,吕某月使用其财付通账户于2020年3月21日至2021年6月1日支出共计13万余元,致使生效民事判决无法执行。被告人吕某月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4.【(2023)赣1022刑初2号】案,丁某从2021年5月27日至2022年5月27日微信转账明细共计转入60万余元,共计转出109万余元,转出的钱包含消费6.4万余元、提现57.9万余元、转账45万余元。被告人丁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5.【(2022)湘0903刑初556号】案,2017年2月至2021年5月,戴某明微信进账41万余元,出账48万余元,上述钱款被用于戴某明日常开销(含健身、足浴等)及银行还款等。被告人戴某明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6.【(2023)浙0481刑初69号】案,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被告人顾某杰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入合计100万余元,上述100万余元其均未向本院进行申报,也未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人顾某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拒不腾房构成拒执罪
1.【(2023)浙0112刑初37号】案,法院查封被告人沈某明名下位于杭州市某区房屋,向被告人沈某明送达了相关执行文书,并张贴腾房公告。被告人沈某明作为执行义务人拒不迁出上述房屋,导致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明已主动腾退房屋并交由法院执行。被告人沈某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2.【(2023)赣1102刑初4号】案,法院到被告人黄某住所地张贴腾房公告,责令其及其他占有使用者限期迁出房屋,但被告人黄某以其八十余岁老母亲入住为由拒不腾房。2020年12月7日,信州区法院对被告人黄灿拘留15日。2021年5月7日,信州区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黄某制发涉嫌拒执预告书,再次责令其限期迁出房屋。执行过程中,信州区人民法院多次到黄某住所地强制执行,但被告人黄某均已各种理由拒不腾房,拒不执行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三、收到挂靠建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不履行判决,私自向他人清偿,构成拒执罪
【(2022)浙0727刑初154号】案,胡某明曾挂靠浙江某建设公司承建某道路改造工程,2022年1月29日公司收到该工程的工程款100万元,扣除税金及应归还部分工程借款外,分别于1月30日、3月3日汇入胡某明尾号4677的农业银行账户工程款335900元、10000元。被告人胡某明收到上述款项后均未用于履行涉案债务。2022年6月1日公司收到工程款472621元,扣除税金、律师费用及归还工程借款外,胡某明擅自同意公司将313036元直接汇入陈某娟银行账户,用于归还胡某明欠陈某娟的借款。被告人胡某明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四、不按规定申报财产可能构成拒执罪
【(2023)甘0403刑初42号】案,平川区人民法院以(2020)甘0403执213号报告财产令要求方某上报财产,方某未能按时上报。2020年6月1日,平川区人民法院以(2020)甘0403执213号决定书以方某未如实申报财产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决定,但方某未上缴罚款。2020年7月15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第二次要求方某于2020年7月20日前上报财产,方某仍未上报财产。案发后,2022年1月11日,方某经某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方某与章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方某已按和解协议如期全部履行。被告人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五、隐匿款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构成拒执罪
【(2022)甘0824刑初117号】案,被告人王某元先后于2018年5月24日、6月25日、9月11日三次得到政府拆迁补偿款共计491027.50元。因王某元与妻子马某双方感情不合,王某元在获得补偿款后于2018年5月31日、6月25日,将前两笔补偿款共计343700元转移至他人银行卡内。2018年8月8日,马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王某元先后将补偿款从账户转移,后又取现。第三笔拆迁补偿款到账后又被王某元全部取现。2020年4月29日,法院判决准予马某与王某元离婚,由王某元向马某支付房屋搬迁补偿款225513.625元。判决生效后在执行期间,王某元始终隐匿拆迁补偿款的去向,被司法拘留后及本案侦查、审查起诉期间,仍然拒不履行判决内容。被告人王某元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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