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650次
执行异议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一)对行为的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对行为的异议,属于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其目标是纠正人民法院实施的错误执行行为,确保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可衍生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制度。
审查结果:异议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属于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其目标是确认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可衍生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如果案外人对执行依据有异议,则可能涉及再审程序。
审查结果:
(1)判决标的与执行标的一致,对标的异议:案外人可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申请执行异议,若异议成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案外人可提出再审程序。
(2)判决标的与执行标的不一致,对执行标的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提出许可执行之诉;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案外人可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