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789次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均为在强制执行和诉讼保全过程中的救济方式。
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从而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对象是执行行为,属于程序上的救济。二是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对象是执行标的,属于实体上的救济。
执行异议之诉:
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从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目的是请求法院排除或者继续对特定指标标的的执行行为,属于实体上的救济,可分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