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13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502次
对法院的诉讼保全不服,要区分保全裁定还是保全实施行为。如果对保全裁定不服,比如认为法院不应该对其采取保全,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如果是对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执行行为不服,比如认为法院超标的查封,可以依法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复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第二十六条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