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30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444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是对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程序规定,但对于被申请追加、变更的人下落不明该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操作不一致。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联系地址,无法有效送达的,应终结审查程序。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认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追加被执行人的,应当与第三人取得联系并送达相关材料。本案中,根据点冀科技公司提供的李勇琪联系地址,本院无法与李勇琪取得联系并送达相关材料,故本案应当终结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审查程序。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法有效送达的,裁定驳回追加、变更申请。如深圳中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判指引》第8条规定:“向被申请追加、变更人送达应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进行。申请人未提供准确地址或按照其提供的地址不能有效送达,按照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地址或自然人身份证住址也不能有效送达,被申请追加、变更人下落不明的,裁定驳回追加、变更申请。”
第三种观点认为,采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告送达。比如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即通过公告送达追加申请书副本及听证会传票。
由于各地法院意见不统一,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建议提前了解执行法院的操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