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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不如实报告财产可能构成拒执罪

时间:2025-03-14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315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第三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根据该规定,只要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经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即可构成拒执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规定:“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一)转让、出租财产的;

(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

(三)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

(四)支出大额资金的;

(五)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该规定第九条明确,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案例:(2023)赣10刑终139号


案情简介:生效判决判令邱某恒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邓某辉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67307元。法院于2022年2月21日依法向被告人邱某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告人邱某恒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如实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其在2022年2月21日在填写“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时填“无”。2022年2月22日法院依法对邱某恒予以司法拘留,被告人邱某恒被拘留后仍未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还款义务。


2021年3月15日,邱某恒、邱某华甲将坐落于**乡**停车场**层**邱某华甲、邱某华乙、邱某华丙(均系邱某恒儿子)。2021年4月30日和5月1日,被告人邱某恒将抚州市某某管道有限公司(邱某恒占股97.50%)征收拆迁款180余万元,转账至其儿子邱某华丙账户。


2023年1月10日,法院以邱某恒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移送案件线索,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不予立案。后邓某辉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恒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邓某辉指控被告人邱某恒所犯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被告人邱某恒在执行期间既不履行义务,又不如实报告其财产情况,经法院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判处被告人邱某恒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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