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15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1356次
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概念被提出后,中国企业数量进入了一个井喷式增长的时代。同时,伴随着资本的活跃,愈来愈多的企业也开始接触原本陌生的资本,甚至最终走上了资本市场的舞台。
在初创企业快速增长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不少公司创始人虽然是行业的专家,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公司法律知识,容易导致公司走不必要的弯路。本文将结合初创企业特点及创业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为创业者提供借鉴。
一、创始人之间如何合理分配股权?
原则:避免“平均主义”,创始人应有主次之分
若公司成立时有多个创始人,则应当避免将公司股权平均分配给创始人。若公司股权过于平均,一旦创始人之间发生理念分歧,将产生公司无法形成有效决策的僵局,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
因此,在设立公司之初,应当尽可能确保有一名创始人股东可以主要控盘公司,以提高初创企业的决策效率。当然,作为核心控制公司的创始人,也应当足够尊重其他创始人的意见,避免公司陷入“一言堂”的另一个极端。
同时,“一名核心股东控盘公司,其他股东占次要股权”的股权分配方式,也是投资人最偏好的股权结构,亦有利于公司的融资开展。
二、若创始人之间股权已经平均分配,该如何处理?
原则:通过创始人间的内部约定,调整股东权利
若公司在设立之初已经将股权平均分配给了创始股东,则可以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方式,将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权力集中到核心创始人手中,以达到核心创始人可以控盘公司的目标。
或者,起到次要作用的创始人,可以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将与公司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权限,授权给核心创始人行使。
三、创业初期,很多人都很重要,该如何给予股权?
原则:甄别真正的“合伙人”,仅将股权给予
真正的“合伙人”
在创业初期,公司往往会迫切需要以下角色的人员:
1.技术支持者;
2.资源提供者;
3.市场运营者;
4.核心业务骨干成员,等等。
在公司初创期,不少创始人会通过给予股权的方式,希望绑定此类人员。
但是,对于上述人员,建议可以通过项目合作的方式实现双方的利益;或更进一步通过授予股权收益权(而非股权)加深绑定;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也可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绑定骨干成员。
只有当成员真正具备“合伙人”特质时,再分配股权。我们认为,具备“合伙人”特质应当同时包含以下方面:
1.全职在公司工作;
2.在公司发展进入正轨前,除领取维持正常生活的报酬外,不额外从公司获取利益;
3.不计较个人短期利益的得失,并愿意将个人利益与公司长期利益捆绑;
4.具备与核心创始人一致的发展愿景和理念。
四、创业初期,该如何开展股权激励?
原则:公司早起不宜开展股权激励。可以事先搭建股权激励结构,待完成Pre-A或A轮融资后,再具体实施股权激励。
公司在发展早期,通常人合性较强,且此时公司的股权价值较低,因此开展股权激励的意义较小,很有可能无法实现绑定员工、激发动力的目的。
待公司开展了一定规模的融资(一般达到Pre-A或A轮规模)后,此时公司已经具备一定的估值,则可以开始考虑具体实施股权激励。
为了避免潜在的税务成本,建议在Pre-A或A轮融资具有明确意向后(完成融资前),视情况提前搭建股权激励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