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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库关于执行依据“给付内容明确”裁判要旨五则

时间:2025-06-23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476次

一、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明确具体的给付内容,否则不符合执行条件。生效判决主文确定了案涉质权标的物、行使质权范围及具体金额计算方法,由于计算方法中的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并不明确,不符合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的法定情形,目前并不具备执行条件。待违约金确定、执行依据的给付内容明确后,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执行。(入库编号:2023-17-5-202-008 )


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依据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违法裁定,没有给付内容,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入库编号:2024-17-5-203-020 )


三、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类判项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可以立案执行,不宜以执行依据不明为由驳回执行申请。执行中,法院应当查明继承人继承遗产情况,未查明情况而直接对继承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应予纠正。(入库编号:2024-17-5-202-008 )


四、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刑事裁判未明确随案移送的他人名下财物属于赃物并应予追缴,或者未明确应予追缴的权属比例或者具体金额的,应当依照执行依据不明的相关规定处理。(入库编号:2023-17-5-203-042)


五、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机构发现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未经书面征询审判部门意见即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应当认定为执行程序不当。(入库编号:2024-17-5-202-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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