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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经营公司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2023-12-07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562次

一、法律依据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施行)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研习案例

1、(2022)最高法民再168号

最高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张某玉对成虎公司欠付张某平案涉工程价款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成虎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罗某虎为成虎公司的唯一股东,而成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资金转入罗某虎个人账户的情况。二审判决在罗某虎不能证明成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认定罗某虎应对成虎公司欠付张某平的工程价款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同时,基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成虎公司系罗某虎一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张某玉作为罗某虎配偶担任公司监事,且2017年至2018年,成虎公司转入张某玉个人账户7995017元,张某玉转出至成虎公司账户4702240元。可见,张某玉实际参与了成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财产与成虎公司财产亦发生明显的混同。张某平再审主张成虎公司系“典型的夫妻店”,案涉债务系罗某虎、张某玉夫妻共同债务,有基本的事实依据。在罗成虎依法应对成虎公司欠付张新平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基于前述事实认定张某玉亦应与罗某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施行)第三条关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

 2、(2021)最高法民终959号

法院认为:首先,蒋某与李某义于1997年11月3日登记结婚,2017年7月17日协议离婚。安尼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18日,该公司股权结构多次变更,李某义、蒋某及蒋某100%持股的香港安普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多次持有90%以上乃至100%股权。《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签订于2015年1月30日,此时李某义持有安尼公司88.57%股权。《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附件表明,李某义和蒋某同为安尼公司关键员工,李某义为总裁,分管研发部(技术部)、市场部、海外部及国内销售部;蒋某为海外部总经理,全面负责海外市场推广及拓展规划,带领海外销售团队完成销售目标任务。蒋某于2017年7月底从安尼公司辞职,其自认香港安普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尼公司有过代收海外款项业务往来。案涉债务是基于《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产生,在蒋某从安尼公司辞职前,公司业绩一直未达到《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约定的承诺利润,补偿条件已经成就。据此,一审判决认定蒋某参与了安尼公司的共同经营,案涉债务属于李某义、蒋某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并无不当。

3、(2020)最高法民终1182号

最高法院认为:程某芳应否承担案涉连带给付责任

本案中,程某芳与钱某高系夫妻。程某芳始终是九川集团的股东,至安永公司退出后,九川集团的股东为其夫妻二人,其中钱某高持股85%,程某芳持股15%。虽然程某芳未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但其在2016年8月12日的九川集团《股东会决议》上进行了签字,该决议涵盖了《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主体、标的和转让价格,足以证明程某芳充分知晓钱某高与安永公司之间关于股权转让的具体内容,其对股权转让知情并同意。案涉股权转让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钱仁高取得的案涉股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安永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钱某高获得股权并支付相应股权转让对价,系基于钱某高、程某芳夫妻二人共同意思表示的经营行为,故本案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程建芳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启示

前述案例中法院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因为夫妻均在公司任职或持股,或配偶与公司有大额资金往来以及夫妻共同作出股东会决议等,从而认定属于共同生产经营或共同意思表示。实务中,债权人可以查询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以及公司银行流水等,以查明夫妻在公司的任职及公司经营情况,努力达到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目的,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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