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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晋商“身股”与虚拟股权的法律应用

时间:2022-03-14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1279次

一般认为,自私是人的天性,极难摒除。表现在企业管理上,这便产生一个问题,即公司员工甚至公司高管,考虑更多的是自身利益得失,而不是企业的生死存亡。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基于类似的考量,对经理人能否用意周全提出了质疑,后人称之为“斯密的难题”。


如何有效克服这种人性的弱点?古今中外的企业家,不约而同地将目光投向了公司股权,提出了解决思路。但是,在中国现行《公司法》背景下,直接套用这些解决方案存在很多法律问题,按照公司自治原则,创设和运用一种虚拟股权制度,或许是中国企业家更好的选择。


一、 500强的股权激励

一些世界500强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上市公司,通常设有股权激励制度和方案。规定达到一定级别、一定条件的公司职员,特别是公司高管,可以取得一定数量的公司股权(多为股票),进而成为公司股东。

此举用意明显,旨在调动公司高管的主人翁精神,真正将其利益与公司股东利益完全一致起来,令其不需监督,即可做到像做自己的事情一样为公司效力。

就实践情况来看,股权激励所授予的一般是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因为是流通股,且占总股本的比例不高,所以股权激励的实施,一般不会影响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控制关系。公司高管等股权激励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取得以流通股价格为表现的现实经济利益,而股票价格又与公司业绩有关,因此公司高管便像做自己的事业一样,努力提高公司业绩,进而公司高管与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现双赢。

从实现方式上看,一些外资企业的股权激励,以照搬母公司的规定为主,甚至原封不动套用母公司协议版本。实践中这便造成,协议中的一些约定甚至核心约定,在现行中国《公司法》上没有相应规定,甚至与法律明确规定相违背。结果不但不能激励公司高管,反而造成不必要的劳动纠纷甚至股权纠纷。


二、 “身股”的历史遗迹

类似股权激励的方案,在中国历史上早有出现,且历经几百年。晋商中流传这样一句话,“薪金百两是外人,身股一厘自己人”。其中所说的“身股”,其实就是中国传统意义上的股权激励。

概括的讲,“身股”又叫“顶身股”,就是在企业的股份构成中,除出资人的银股外,还有掌柜阶层和资深职员持有的人身股。顶身股实际上并不出一文资金,而是凭自己的劳动,因此,有的地方也称其为劳力股。银股是事实上的资本股份,身股则纯粹是收益股份。

经过多年演进,身股制度出现了比较完善的规定,比如取得条件,比如扣减甚至完全剥夺的情况,形成了有进有退的平衡局面。

但是,历经实践检验,身股制度也被发现存在诸多不足。一是产权不清。对于身股与银股的法律差别没有清晰的界定,因分红等问题反而导致经营失败。二是权责不对等。身股不投资、只分红,导致身股持有人重眼前、不问长远,杀鸡取卵只为早分红、多分红,反而最终经营失败。


三、 虚拟股权及其法律应用

对于中国企业家而言,一方面企业本身一般不是上市公司,另一方面一般也不希望公司管理人员等“外人”成为真正公司股东,因此中国企业一般不倾向于采用授予真正股权的500强式的股权激励方案,也不适合直接借鉴历史上的身股制度。

根据中国现行《公司法》,股权是与出资相对应的一种综合权能,包括决定权、分红权等多种具体权利。但是,《公司法》并不否定“公司自治”即通过公司章程,创设适用于本公司的个别制度。事实上,这便为把“红权”从“股权”中分离出来,提供了制度依据。据此,一种新型的虚拟股权制度便应用而生。

顾名思义,虚拟股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权。虚拟股权的持有人,仅有权参与公司分红,除此之外,不具备也不行使公司股东的其他权利。其主导思想即是,公司管理人员应全力工作,工作成果与自身收益挂钩。

但是,中国现行《公司法》虽不禁止创设虚拟股权制度,法律中却也没有任何对应的概念或规定。因此,虚拟股权制度能否正常运作,主要取决于虚拟股权协议严密、完整,且能够紧密契合公司实际情况。

虽然不同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但总的来说,虚拟股权协议中应重点解决以下法律问题:

一、明确虚拟股权与法律意义上的股权的具体差别,防止股权激励演变为股权争议;

二、明确取得虚拟股权的条件,给企业员工以清晰的指引;

三、规定行使分红权的具体条件,给虚拟股权的持有人以明确工作目标;

四、 规定虚拟股权以及分红权的丧失情形,给虚拟股权的持股人以适当压力;

五、明确分红的计算方法与发放细节,防止出现不必要的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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