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15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1295次
基本案情:
A公司因经营不善,全体股东协商将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为此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并签署股东会决议。在新老股东开始签署股权转让期间,1名小股东刘某(持股10%)反悔,不同意转让其股权。90%股权已转让予新股东,但在工商变更时,要求全体老股东完成线上签字,由于小股东不同意签字,导致股东变更无法进行下去。小股东提出,与新股东重新签署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今后自己持股比例保持不变,同时由自己担任监事。如新股东不同意签署该决议,则不配合完成股权转让。
法务建议:
1、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刘某征求同意,以进一步佐证股东会决议中其余股东股权转让的有效性。
2、新股东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以法院判决结果要求工商部门完成90%股权的转让。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