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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认定的债权,是否属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

时间:2024-09-19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202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对于到期债权的认定,以不予审查为原则,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次债务人否认的,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法院判决仅在“本院认为”部分认定债权存在,而在判决主文未对债权进行确定,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否予以审查的问题,根据(2023)最高法执监461号案件的裁判观点:“虽然某房开公司认可尚欠某商贸公司825万元未付,但4121号民事判决仅在“本院认为”中认定某房开公司已付1175万元,尚欠825万元。而“本院认为”部分认定的事实并不能成为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依据,只有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内容才是执行依据。”


因此,不能以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确定的债权认定该债权属于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次债务人对债权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到期等提出异议的,属于实体性理由,执行法院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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