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696次
执行复议制度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方式获得救济的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注意事项:
1. 申请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2. 法定期限: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的,即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
3. 申请形式:以书面为宜;
4. 申请法院:复议申请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