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51-88511971

律师动态

扫一扫,添加微信

律师动态
首页 · 律师动态 · 律师动态

如何追加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时间:2024-12-25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253次

如何追加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照变更追加法定原则,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合伙人为被执行人需要符合前述规定。


一、被执行人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如果被执行人是个人,或者是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则不属于《变更追加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追加的情形。如最高法院(2019)最高法执监35号执行裁定书认为:被执行人织金县苦李树煤矿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并非合伙企业,不符合追加条件。(2021)鲁15执复63号执行裁定书认为:被执行人为何某平个人,并非合伙企业,不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


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由于合伙企业在实体法和诉讼法上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其独立性的基础是其财产相对独立于合伙人,仅在以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才依法承担责任。所谓不能清偿一般是指对被执行人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对能够执行的财产已经执行完毕,而债务仍未全部得到清偿,才能认定为达到了“不能清偿”的状态。


三、可以追加的是普通合伙人及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四、已经退伙的普通合伙人是否可以追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执行依据确定的合伙企业债务系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该已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属于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普通合伙人。

五、对于普通合伙人的股东可否追加为被执行人?如果被执行的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是有限责任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后仍然无力清偿,而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按期出资,可否进一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考虑到审执分离原则,司法实践中追加以一次为限,对于“套娃”式公司,应当通过另诉解决。


手机:刘采利律师18785055543

电话:0851-88511971

邮箱:1248710689@qq.com

网址:www.gylawyer.net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南路178号茅台国际商务中心A栋4楼12-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