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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未在30天内起诉,法院可否依职权解除?

时间:2024-10-22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18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第五次修正)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该条规定的解除保全是需要申请人申请还是由法院依职权解除?我们看相关案例及规定:


一、最高法院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最高法执监29号《执行裁定书》认为:“本案诉讼发生在2009年,根据原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关于“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规定,诉前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与被申请人解决民事纠纷,不能及时解决的,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在15日内不起诉,又不提出撤销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即,此阶段最高法院认为应当依职权解除保全。


二、 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即,需申请人申请或者被保全人申请解除,并非法院依职权解除。(2019)最高法执监326号《执行裁定书》认为:“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应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而非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解除保全。”


三、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法〔2024〕42号)第二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诉前保全:(一)人民法院发现存在保全错误;(二)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或者被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同意;(三)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已被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被申请人作为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规定解除诉前保全的其他情形。”根据该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和申请人未在30日内提起诉讼都属于法院依法解除保全的情形,即法院应当依职权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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