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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涉及债权转让常见法律问题

时间:2024-09-19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303次

一、在申请执行前转让的债权,受让人可否直接申请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属于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索引:(2023)最高法执复40号


二、判决书生效前转让的债权,受让人可否作申请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虽然将“债权”表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但实际并未限定“债权”转让的时间。换言之,债权转让的发生时间并非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债权受让人能否成为申请执行人的决定因素,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债权受让人即可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亦可依法将其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

案例索引:(2024)最高法执监144号


三、执行法院对债权转让的合法性是否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修正)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依法转让”的认定,涉及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实体权利在转让后,受让人能否当然获得执行的程序权利。在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提出债权转让人清偿能力不足、债权转让虚假、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潜在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转让债权价值与真实对价是否合理、转让债权人是否存在规避执行的行为,再决定能否允许其转让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债权可以转让,但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了依债权性质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被转让,上述规定不仅要求债权转让应当依法,还要求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交易秩序,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和特定主体的私利益。

案例索引:(2023)最高法执监257号


四、法院对债权转让合法性审查的原则是什么?

债权转让的合法性,执行程序中应坚持的原则是,只要该债权依法可以转让,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无争议,转让协议未经法定程序确认为无效,不涉及规避执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执行中应当推定其为合法有效。

案例索引:(2023)最高法执复40号


五、债权经多次转让,受让人是否可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涉债权经多次转让,只要签订书面债权转让合同,且履行了通知义务,书面确认债权转让事宜,受让人可以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案例索引:(2023)最高法执监66号

 

六、被执行人对债权转让提起诉讼后,法院对受让人变更申请执行人可否不予支持?

如被执行人就案涉债权转让行为提起了诉讼,争议较大,且原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债权转让是否会导致被执行人权利受损、是否存在债权转让被确认无效等情形尚不明确。法院可以暂不同意受让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

案例索引:(2023)最高法执监49号


七、债权转让如果从形式上发现有规避执行之嫌,法院可否不准许其作为申请执行人?

执行程序中一方当事人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关涉原生效法律文书实体权利的重大变化,关涉到其他重大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故对能否允许当事人转让债权并变更申请执行主体,应同时审查债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及债权转让原因的合法性。债权转让如果从形式上即可发现可能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侵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则不宜直接将受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

案例索引:(2023)最高法执复54号


八、如申请执行人有多个被执行案,受让人可否主张抵销到期债务?

如果申请执行人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被终本执行,说明其现有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这种情况已经符合参与分配、公平清偿的条件,受让的债权应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债权。

案例索引:(2023)最高法执监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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