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15 来源:贵阳执行律师网 浏览:1289次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员工股权激励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认为是员工股权合同纠纷。虽然员工的股权激励协议与劳动合同有差异,但本质上都是为公司管理员工而设置的;劳动合同是国家强制要求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利义务合同关系,员工股权激励协议是公司自愿与员工签署的合同关系,但股权激励的前提就是劳动者必须是公司的在职员工。股权期权是基于劳动者特殊的身份关系而产生,故笔者比较倾向于认为员工股权激励应当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因为公司设立股权激励制度的目的是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股权期权本质上还是对公司员工工作上的一种奖励机制。股权激励与劳动关系关联紧密,是公司对员工的工作予以认可的行为表现。
参照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暂行办法(试行)》(证监会司子[2005]151号)第28号文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考核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其拟定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与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员工股权激励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应受劳动法规制,员工股权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